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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二审控烟条例 拟对宾馆机场“网开一面”
发布时间:2014/12/25 13:15:12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量:   分享:

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二审稿,在一审稿“公共区域全面禁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款,做出宾馆、旅店和机场在特定条件下可吸烟的相关规定。

  妇幼场所室外也禁烟

  二审稿沿袭了条例创制之初的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新增规定,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其客房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允许吸烟,机场隔离候机区域也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

  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本市控烟应遵循“严格控制、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保证他人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对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更符合本市尚有大量吸烟人口的实际。

 

  在昨天的审议中,也有代表提出,对于宾馆放开禁烟,还应该区别对待。三星级以上的中高端宾馆,完全有条件比一般宾馆更严一步,还是应该落实全面禁烟。

  在对室内禁烟区域“网开一面”的同时,二审稿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对室外禁烟区域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不得划定吸烟区。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二审稿新增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李小娟表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重点,希望上述规定能够督促学校和教师切实负起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

  此外,草案修改稿中还特别增加了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的规定。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

  为此,二审稿作出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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