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旅游世界》杂志社发布烟草广告案
                                
                                    发布时间:2016/08/02 09:08:14   来源: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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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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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工商广处字〔2016〕120002号 |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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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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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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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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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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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内容具体准则标准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烟草的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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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6〕120002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6〕120002号  
			 
			当事人(单位):《旅游世界》杂志社  
			宗旨和业务范围:编辑、出版、发行《旅游世界》杂志;广告业务的开展;组织开展旅游文化交流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为宣传“好客山东”十大文化旅游品牌,制作了30个好客山东旅游宣传品展架(刊架),摆放在山东金马大酒店(历下区山大路262号)、山东丽天大酒店(经一路66号)、山东东方大厦(经七路263号)等部分酒店一楼大厅,在未取得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好客山东旅游宣传品展架(刊架)上端使用 “泰山(佛光) 商标”作广告宣传。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和山东泰山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泰山(佛光) 商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2份。证明当事人的单位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投诉举报材料1份。当事人发布“泰山(佛光) 商标”广告的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泰山(佛光) 商标”广告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6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听告字[2016]第120002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山东金马大酒店(历下区山大路262号)、山东丽天大酒店(经一路66号)、山东东方大厦(经七路263号)等部分酒店一楼大厅摆放镶嵌有泰山(佛光) 商标广告的刊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第二款“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烟草的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016年 月 日前)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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