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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5044号提案复文
发布时间:2013/03/14 14:03:41   来源: 烟草控制资源中心    浏览量:   分享:

5044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3日以工信提案〔2012〕65号文函复:

金大鹏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部,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本情况
    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6年多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一)建立了履约协调机制。按照《公约》的要求,我国建立了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中央政府履约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我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个部门组成。
    (二)制定、修订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化了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发布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制(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履约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三)研究编制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相关工作组,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具体承担起草工作。《规划》初稿完成后,通过听取部门和专家意见、组织召开专题研究会等方式,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中央编办、教育部、法制办等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目前《规划》已编制完成。
    (四)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方式。启动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充分调动媒体对控烟宣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严厉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我国非法卷烟所占比重已经控制在4%左右,远低于高收入国家9.8%、中等收入国家11.8%、低收入国家16.8%的水平。
    (六)成功举办“无烟奥运”、“无烟世博”。树立了负责任履约国的良好国际形象,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缔约方大会的高度评价。
    (七)按时完成并递交了国家履约报告。第一次国家履约报告于2008年1月提交,第二次国家履约报告由我部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部门,并协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编制,于2011年1月完成并提交。
    (八)积极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我国不允许设自动售烟机,要求卷烟零售户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并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2012年3月在日内瓦进行《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谈判期间,中国代表团与《公约》秘书处秘书长进行会谈。秘书长表示,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履行《公约》,并建立了强有力的履约协调领导机制;中国实行的烟草专营专卖体制,对打击烟草非法贸易起到积极作用,在控烟法律和技术领域积累的许多经验,值得向其他国家推广。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他们的进展良好,中国需要做很多工作。
    二、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立法问题
    就有关立法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认为从履约角度看,我国现有的控烟法律制度已基本体现《公约》对控烟立法工作的要求。现行《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北京、上海等地的地方性立法都对禁烟的场所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法》、《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作了相应规定;《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此外,在教育和培养公众的控烟意识方面,《烟草专卖法》等现行有关涉及公共场所控烟以及规范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有利于促进和加强公众的控烟意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经验看,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工作宜逐步推进,法定禁烟范围也应逐步扩大,并应与禁烟教育紧密结合。
    2005年底卫生部将制订《公共场所禁烟法》作为2006年度立法计划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建议先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现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内容。2011年3月卫生部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部令),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在7大类28种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2009年以来,银川、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等地相继出台或修订无烟环境法规,为当地室内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地方立法不断深化,哈尔滨市和天津市制定并于今年5月31日正式生效的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在禁烟范围、禁烟措施以及执法机制等方面均作了新的探索。
    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我们支持对烟草控制和履约工作开展立法研究。虽然我国现有的控烟立法已经基本满足《公约》对控烟立法工作的要求,履约领导小组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立足国情,自主、积极地推进包括控烟立法在内的各项控烟工作,适时完善、细化现有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积极推进全国性控烟立法的研究工作。对提案中提出的《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草案)》,我们将在今后的控烟立法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感谢对烟草控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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