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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说一起控烟大案—美国诉菲莫美国等公司案
发布时间:2017/10/12 09:35:58   来源:控烟与法律    浏览量:   分享:

 

2017-10-11 于秀艳 控烟与法律

缘起:前几天收到一封邮件附加的新闻稿。通常收到的新闻稿都是一家机构就某一事件发的,这次却不一样,是六家美国公共健康机构联合发布的。题目就让人感慨万端,“在法院判决11年以后,烟草公司终于要把其产品的致命真相告知全体美国人民了”,说的是著名的“美国政府诉菲莫美国等烟草公司”的案子,法院在2006年对这个案子做出了判决,其中要求被告烟草公司要在媒体上以广告形式,登载更正声明,涉及五个方面吸烟和二手烟危害、卷烟的成瘾性、低焦淡味不等于低危害、有意设计操纵尼古丁含量,使烟草公司不能再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美国公众进行数十年如一日的误导和欺骗。201711月,这个更正声明终于要面世了。这样一个美国政府诉烟草公司的案子,这六家机构激动个什么呢?难道是因为它们关心控烟吗?不全是,最重要的是因为它们全都是该案的第三人。

原被告、第三人、法庭之友: 

1999年,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起诉了菲莫美国及其当时的母公司奥驰亚、雷诺士等主要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判定这些烟草公司违反了相关的反欺诈法律(RICO)、在美国共谋从事非法活动,在其产品的健康风险上欺骗公众、向青少年进行营销、在卷烟的成瘾性上撒谎、以“淡味”和“低焦油”欺骗公众,要求法院判决禁止烟草公司使用“淡味”“超淡味”和“低焦油”等误导性的词语描述其产品,“没收”烟草公司的非法所得以赔偿政府支付的因吸烟而导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反响,公共卫生界和烟草界都出动了强大的支持。无烟草青少年行动基金、美国癌症协会、美国心脏协会、美国肺脏协会、美国不吸烟者权利协会、全国非洲裔美国人协会烟草预防网络作为第三人,在救济措施阶段参加进诉讼。另外,还有大约有五十多个机构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来是州政府和市政府,也有几个制造商协会、零售商协会、商会。

判决事实、救济:

经过漫长的庭前程序、证据公示,2004年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一开就开了九个月的庭,听取了84个证人出庭作证,审理了162份书面证言、一万四千多份物证。2006年,主审法官格拉迪斯·凯斯勒(Gladys Kessler)做出了判决。判决书目录就整整29页,正文长达1683页。法官确认了前面提到的美国政府所提出的事实主张,认为烟草公司违反了民事反欺诈法的规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数十年来故意发布虚假的、欺诈性的言论欺骗美国消费者和公众,在其产品的健康风险上欺骗公众、向青少年进行营销、在卷烟的成瘾性上撒谎、以“淡味”和“低焦油”欺骗公众。而是这些违法行为在整个诉讼期间仍然在持续进行。

凯斯勒法官在判决中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禁令性救济措施,包括禁止被告烟草公司使用误导性词语描述其产品,披露营销数据资料,以广告形式在媒体发布声明,对其过去数十年来误导大众的五大方面进行纠正性的澄清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后果,吸烟和尼古丁的成瘾性,“淡味”卷烟和“低焦油”卷烟对健康并无益处,烟草公司操纵卷烟成份使人更上瘾,二手烟有害健康。但是,对于原告提出“没收”被告非法所得、偿还给政府医疗费用的请求,未予支持。

为什么法官确认了原告主张的绝大部分事实,却不支持其要求烟草公司偿还政府付出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呢?既然烟草公司确实欺骗了公众、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损害,为什么却不让它们赔偿损失呢?这里涉及到一个复杂的美国法律问题。长话短说,是因为凯斯勒法官受制于上诉法院在2005年判决中对于反欺诈法中规定的救济措施的解释,只能提供“预防和限制”被告未来违法可能的前瞻性救济,而不能提供“没收”非法所得这种针对先前违法行为的“向后看”救济。

上诉、上诉、上诉:

对于地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双方当事人都不服。原告不服的是,为什么不让烟草公司赔偿政府因治疗吸烟导致的疾病而支付的医疗成本?要赔。被告不服的是,被告啥都不服,所有的事实认定都要推翻!企业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法院不能强制企业发表更正声明。案件就这么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2009年,上诉法院做出了判决,维持了地区法院判决的绝大部分内容,发回了一小部分让地区法院重审。上诉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保护包括故意使用虚假和误导性语言言论,由判例所创设的商业言论自由原则,也并不禁止法院要求被告发布真实信息以救济其先前的欺诈行为。上诉法院支持地区法院做出的更正声明救济,只是把要求地区法院重新起草其内容措辞。

当然,烟草公司还是不服。最后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20106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这意味着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凯斯勒法官的判决成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

案子打到这会儿终于可以执行了吧?早着呢。事实的认定已尘埃落定,没有再争的可能。但是,又来了对救济措施的各种各样的诉讼和上诉。例如,2009年美国《家庭预防吸烟和烟草控烟法》出台,对烟草制造商的营销行为规定了严格限制,被告提出该法中所规定的控烟措施涵盖了该案判决规定的禁止性救济措施,他们遵守控烟法的规定就可以了,不必再让法院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了。因而主张地区法院不再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0127月,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各种证据表明,被告仍有可能进一步违反反欺诈法,而且过去几十年来烟草公司都没有遵守反欺诈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表明控烟法出台,他们就会遵守控烟法的规定。所以,即使控烟法已经通过,地区法院仍有管辖权通过执行救济措施,预防被告将来欺骗误导公众。

仅仅是更正声明的形式和内容的上诉,也历经多个回合。烟草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了各种法律上的理由这种救济措施是否符合反欺诈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地区法院的救济权限?是否侵犯被告的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总之,所有理由都被上诉法院一一予以否定。最后,烟草公司对更正声明的具体措辞又提出异议,也被上诉法院驳回。

执行: 

最近,原被告在最后一点分歧即关于更正声明的起始段落的措辞上也终于达成协议。然后,105日,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保罗·费德曼(Paul Friedman)签署批准了该协议,使之成为正式法庭文件。这为被告烟草公司履行其2006年被判决的更正声明义务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从1126日始,美国至少45家主流报纸连续四个月、三大国内主流电视连续一年,将会刊载下面这些更正声明,以正视听。这是美国控烟史上的一件大事,所以,才会有前面提到的那封令人感慨万千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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