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商洛市独有。调查走访后发现,类似的烟草广告充斥在陕西境内的各个地市、区县的高速路口,大街小巷。广告牌的样式大同小异:赤红的底色上配上广告语——“今年流行红好猫”“长乐好猫,幽香绵长”,下面有两行小诗“映入眼帘中国红,吐纳之间清润香。开门大吉吉祥到,红红火火红好猫。”这些烟草广告标牌鲜有“吸烟有害健康”之类的警示语。广告语将这些品牌的生产商指向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烟)。
“给人的错觉好像又开始提倡吸烟了”,小王感到纳闷。事实上早在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第十八条已经指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5种媒体4类场所)。但这并没有完全阻止烟草广告的出现。
今年恰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十周年,2月26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官员称,“这一公约目前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比如烟草公司依然企图利用各种方式大做广告。”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发布,今年上半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就将出台,它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更加严厉。这也是《广告法》颁布20年来首次修订。
潜规则:法不禁止即可为
半个月之前,当地媒体曾经以《忽如一夜春风来 三秦遍地“红好猫”》为题报道。罗列出“红好猫”的烟草广告出现在咸阳市世纪大道、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迎宾大道、兴平市电力局公交站旁、西宝高速武功服务区内、渭南市区、富平县、大荔县、白水县、韩城市、华阴县、潼关县、西渭高速入口、渭南西服务区、渭南客运站、商洛市街道、商州区江滨公园、商洛市中心广场、北新街、安康市等地方的出租车LED屏,公园,公交站牌,甚至地下通道。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3年12月,下辖宝鸡、延安、汉中、澄城、旬阳5家卷烟厂和陕西省卷烟材料厂,主导卷烟品牌“好猫”,年产销卷烟近180万箱。
陕西中烟发布众多的烟草广告是否合规呢?“法律没有规定禁止户外烟草广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崔处长称。现行的《广告法》只禁止在“5种媒体4类场所”发布烟草广告。这是否意味着烟草企业可以肆意打广告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出台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崔处长称,发布烟草广告需要批准文号,对于烟草广告的形式、地点、内容都有严格控制审批。从发布的“红好猫”烟草广告看,这些烟草广告没有批准文号。“以前审批过,目前看到的这些烟草广告是不是以前审批过得,记不清了,”崔处长称,“就这些发布的烟草广告来看,没有批准文号,肯定有问题。”
没有批准文号,未经过审批,陕西中烟擅自发布烟草广告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13年,陕西中烟在当地直投的DM杂志投放旗下一款产品的广告,更是在当地报刊以软文的形式变相投放产品广告。2014年8月当地媒体报道称:陕西中烟在西安等地的户外、电梯间内、小区门口、停车场大量投放的烟草广告,其发布的广告上面未印有主管部门申批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也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对于陕西中烟发布上述“红好猫”烟草广告,记者试图采访陕西中烟负责人,门卫人员以“没有经过事前联系为由”禁止进入。
“全面禁止”还是“严格限制”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获得通过,2005年2月正式生效。《公约》是在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2003年11月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第13条有关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核心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围绕着“全面禁止”还是“严格限制”,烟草广告开始新一轮的博弈。2014年8月和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在常委会首次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问题,要把握、处理好保障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作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对于中学教师张老师来说,更欢迎第一种意见。“学校门前就有几个售烟门市,现在中学生都学着抽烟,还有不少初中生。”值得关注的是《广告法》二审稿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在谈及《广告法》二审稿时说道。其中“户外烟草广告”明确被禁止。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提出,《公约》规定的是“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全面禁止”的说法缺乏依据,如果要改为“全面禁止”,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在目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建议维持“广泛禁止”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正在修订中的《广告法》为烟草广告的发布开了两个口子:一是可以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内发布广告,二是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内部发送。
烟草广告打起擦边球
2013年《中国烟草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持证卷烟零售户542.38万户,无证户14.22万户,合计556.6万户,这就意味着平均近每250人就有1个卷烟零售点,其中包括众多分散在学校附近的非法售烟店。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许桂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22%中国青少年长大要吸烟,受广告诱惑较大。资料表明,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吸烟者超过3亿,7.4亿人口受到“二手烟”的侵害。
此次《广告法》二审稿,明确禁止发布户外烟草广告。对于像“长乐好猫,幽香绵长”,烟草广告软文之类打“擦边球”的变相广告,陕西省社科院杨明丽教授称,这虽然没有直接宣传,但宣传了生产企业的品牌,刺激消费者购买烟草。《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内容,很显然,陕西中烟打出的烟草广告有悖于该“办法”。
西北政法大学王兴运教授认为,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广告法修订案增加了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都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微博、微信和手机等新媒体烟草广告的出现就是例子,如果新《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来仍会出现新的变相烟草广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认为,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使《广告法》真正能够履行《公约》的相关规定。出租车司机小王坦言自己不知道何为《公约》,看到到处张贴的烟草广告也会偶尔和朋友开玩笑,“现在开始提倡抽烟了!吸烟不是有害健康吗?”在新《广告法》出台前,烟草广告真的可以任性而为吗?(陈超 记者刘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