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降低吸烟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争创省级卫生文明城市,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会议室、图书室、餐厅以及政务办公大厅;汽车站、火车站的售票厅、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内;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和餐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室、病房;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务场所;图书馆、影剧院、档案馆、书店、体育馆、健身馆、游泳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金融、电讯、商场、超市、药房、售楼部及福彩、体彩站等大众聚集的室内场所。

二、公共场所单位必须采取下列禁止吸烟措施

(一)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二)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在大厅、走廊、电梯间和公共厕所处张贴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在远离主体建筑和人群通道的地方设立合格的吸烟区(吸烟区不封闭),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设立明显引导标识;

(三)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设立文明劝导员,劝导员佩戴标志,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纠正其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禁烟工作的督查、指导。

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禁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