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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追踪专辑:我们绝不放弃—“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动的回顾与解析
发布时间:2014/12/25 13:17:35   来源:新探中心    浏览量:   分享:
汇辑了近几年控烟组织、控烟人士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部分呼吁、投诉案例并略加解析。这些举报与投诉,大致得到如下几种结果:
 
  1. 现有法律规定明确,执法部门容易确认者,一经举报、投诉,比较顺利地得到了查处。如在《广告法》明确规定的媒体、场所和地点违法设置烟草广告者。
  2. 现有法律虽有规定,但存在诸多缺陷,或因涵盖面不足,或因规定不明确,导致对规定理解产生歧义,因而遭投诉的广告行为未能得到查处。如烟草企业建立同名文化公司,突破限制,变相发布的烟草广告。《广告法》允许烟草业在五类媒体、四类场所以外,经过批准发布的广告,举报投诉不予立案。
  3. 有些虽无国内法明确规定,但因《公约》已在我国生效,经各界人士积极呼吁、建议,主管部门从善如流,制止了烟草业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但若主管部门对各方的呼吁置若罔闻,这类广告促销和赞助便难于得到处理——因此单单依靠主管者的明智是不可靠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现有《广告法》制定较早,有些规定极不完备,加之禁止烟草广告场所采取列举法,不免挂一漏万。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社会的发展,烟草企业发布烟草广告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原先规定的五类媒介、四类场所,已远远无法有效限制烟草广告的扩张。因为在明确列举的媒介与场所之外的地方,都可能成为烟草广告泛滥之所。
 4.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倡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个定义对其他商品或许适用,但烟草业的烟草广告的规制却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烟草业的广告已经是靠传达一种意念,或引起一种联想,给人植入一种烟草品牌,从而刺激人们对特定品牌卷烟的欲望。如“爱我中华”、“吐纳有度,通仙情怀”、“天赐淡雅香”等都是通过植入某种意念,激起对中华、通仙、黄鹤楼等烟草品牌的联想。这类烟草广告,暴露了烟草业规避现行《广告法》限制的狡诈伎俩。
现有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或因查处不力,或因处罚力度太小,以致对烟草业做非法烟草广告的行为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从而使其有恃无恐。从我们汇集的部分举报、投诉案例,便不难看出:对于烟草广告,只有按照 《公约》 关于“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管它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不管它是隐喻的还是联想的,都应查处。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公众远离烟草,维护健康。
我们期盼,新的《广告法》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能够明确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因为不仅烟草业的促销、赞助,同它的广告一样,是一种扩大销售卷烟的手段,而且通过促销、赞助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
我们期盼,新的《广告法》无论对室内烟草广告或室外烟草广告,都不采取列举的办法。因为即便列举的场所或媒介的名单再长,都无法限制烟草广告在“规定”以外扩张、泛滥成灾。
我们期盼,新的《广告法》,不要把烟草广告与酒类的广告相提并论。饮酒,暴饮伤身,小酌无妨,而烟草使用却没有安全的限值。而且,迄今为止任何所谓降焦减害或减害降焦的宣传,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我们期盼,新的《广告法》中,不能留有“经批准”可以设置某些烟草广告的规定,更不能把这类广告的批准权放在县一级。先前放在省一级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若再把批准权放在县以下的某些部门,各种变相或非变相的烟草广告,必将大肆泛滥而不可收拾。
总之,我们期盼,新的《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的条款,应当充分起到禁止烟草广告、保护人民健康(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的积极作用。它应当是烟草广告与变相烟草广告的清除器,人民健康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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